文章阐述了关于国际贸易实务中的公约指,以及国际贸易实务公约的全称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简略信息一览:
国际贸易实务海运提单知识
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提单的三大作用:货物收据。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
正本提单是指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这种提单在法律上和商业上都是公认有效的单证。副本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这种提单仅供工作参考之用的提单。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提单代表着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船长、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也必须按照提单所载内容,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因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这个也是他的核心作用。
按公约规定一项发盘的生效是
1、发盘送达到受盘人时生效。盘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也被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一经受盘人无条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发盘人承担发盘条件中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2、送达受盘人时。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关于发盘生效时间的规定同上述《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也***取到达主义。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取到达生效原则。到达生效原则是承诺书信、电报应于到达要约人时才生效,合同于此时才成立。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用此原则。这一原则便于在发信人和收信人之间明确划分函电在传递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责任。
4、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发盘于1988年1月1日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过日期联合国大会1***8年12月6日第33/93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生效日期按照第99(1)条规定,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5、根据《公约》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关于发盘生效时间的规定同上述《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也***取到达主义。
6、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取到达生效原则。到达生效原则是承诺书信、电报应于到达要约人时才生效,合同于此时才成立。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用此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哪些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亦提出了保留。根据这项保留,在我国,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点分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要约邀请不是每次交易必经的程序,如交易双方彼此都了解情况,不需要向对方探询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则不必使用要约邀请,可直接向对方提出要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用后者,即到达生效。在接受生效之前,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接受到达,或与接受同时到达。撤回是指发出后,使得接受归于无效。撤销是指到达后,使接受归于无效。但是,接受一旦接受到达发价人,该接受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可以撤销,只可撤回。
”此外,还规定了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否则,将会在实际上否定要约的法律效力。①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接受, 交易即告达成,双方就应分别履行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而根据这一原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则一定要注意选择自己较熟悉,并且对自己较有利的法律。另外,由于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而且我国也已加入了该公约,所以我国当事人在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可以协议适用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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