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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综合案例分析
1、第五个案例: 买方拒付货款没有道理, 根据CIF, 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2、甲于17日的复电具有什么性质?为什么?甲17日复电实质是发盘,因为甲方对价格做了更改,因此,等于甲方向乙方发盘。(2)乙于17日的回电具有什么性质?为什么?乙拒绝了甲方的发盘,意味着此交易终止。此次乙方回电不属于发盘,因为其未对具体条款进行更改,而是拒绝了。
3、按体积:47*39*26*100=4765800立方厘米=7658mHKD367*(1+15%+33%+5%)*7658=运费 予以赔偿。已加保战争及***险。FCA货交承运人可在北京市内成交,而FOB则需要运至北京新港,期间运费由A公司负担。软条款信用证。
4、信用证上规定的单据必须如实提交。虽然装船通知和供应商证明是同样的作用,但是名称不同,格式不同,开证行也可以此作为单证不符,可以拒付或者扣除单证不符费用。
5、当天下午发现失误且对方未接受,那么,发盘人应该立即发电撤销原发盘并更正发盘即可。(2)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失误且对方未接受,处理方式同(1)即可。(3)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失误且对方已接受,那么,可以致电对方解释之前的发盘错误,并将正确的发盘告知对方,并请求对方的谅解。
6、同意楼上的意见。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LC的特点就是只对单据,不对货物。只要单据齐全,银行就必须付款,而无论买方是否同意支付。事实上,一般银行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都会要求买方预先将款项存入银行,为的就是规避银行在付款后,买方拒付的风险。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这个案例实际上是一个分期装运的情况,因为信用证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而中国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装运,导致信用证失效。总结 分批装运在国际贸易中是一种常见的交货方式,但在信用证交易中,应明确区分分批装运与分期装运,并按照相应的规定来处理可能出现的***。
2、卖方应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CIF是典型的象征***货术语,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并取得相应的单据,即完成交货义务(交单即交货),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发生损失是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向相关责任方索赔,而与卖方无关。
3、当天下午发现失误且对方未接受,那么,发盘人应该立即发电撤销原发盘并更正发盘即可。(2)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失误且对方未接受,处理方式同(1)即可。(3)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失误且对方已接受,那么,可以致电对方解释之前的发盘错误,并将正确的发盘告知对方,并请求对方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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