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资料,以及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题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简略信息一览:
国际贸易实务信用证的案例
案例背景 某国际贸易中,买方与卖方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并约定以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根据合同,买方委托其所在地的银行向卖方开出一张信用证,该信用证由另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进行保兑。
因此,该案例关于交单期为提单日后28天这种规定就有问题——这在信用证的实际操作中是没有的。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用CFR术语进行出口时,卖方需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合同及信用证中未禁止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分批装运。案例中,卖方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需分三次装运,只要每次装运都在合同规定的1-3月份内,即可视为符合合同约定。
A公司不能顺利结汇——因为,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和有效期的展期,必须经过开证行的修改为准,即信用证的展期必须是开证行以信用证修改的方式为准,即必须得到开证行的具体修改电文为准,开证申请人的允诺不构成对信用证的修改。
国际贸易实务综合案例分析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用CFR术语进行出口时,卖方需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合同及信用证中未禁止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分批装运。案例中,卖方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需分三次装运,只要每次装运都在合同规定的1-3月份内,即可视为符合合同约定。
答案如下:在CIF贸易术语下,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合理的。以下是详细分析:CIF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CIF贸易术语规定,货物的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则由买方承担。
按照一般业务程序,买卖双方签订贸易合同后,买方根据合同中支付条件的规定,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其中所列的条款要求,理应按照合同内有关条款填列,所以贸易合同的条款一般反映在信用证上,可以说信用证是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解答
答案如下:在CIF贸易术语下,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合理的。以下是详细分析:CIF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CIF贸易术语规定,货物的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则由买方承担。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用CFR术语进行出口时,卖方需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合同及信用证中未禁止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分批装运。案例中,卖方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需分三次装运,只要每次装运都在合同规定的1-3月份内,即可视为符合合同约定。
FOB=CIF*(1-110%*1%)-1000=8890美元 出口换汇成本=60000/8890=7492元人民币/美元 短少5箱和短量的380千克货物都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为投保的是一切险,已经包括一般附加险的内容,短量、偷窃都属于一般附加险。
在本案例中,我公司所交货物品级虽较原来的高,而且价格不变,但在该项货物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会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赎单付款。而银行也只会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
美方的要求确有依据。(2)进口方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FOB Vessel New York 条款在美国的商业习惯和法律中另有解释,即《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国际贸易实务简答题和案例分析(追加分)
FOB=CIF*(1-110%*1%)-1000=8890美元 出口换汇成本=60000/8890=7492元人民币/美元 短少5箱和短量的380千克货物都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为投保的是一切险,已经包括一般附加险的内容,短量、偷窃都属于一般附加险。
CIF贸易术语规定,货物的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则由买方承担。保险责任的划分:买方通常会按照CIF条款要求卖方代付保险费,以确保在运输途中货物受损时能够获得保险赔偿。但这种保险通常只覆盖买方风险部分,即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
美方的要求确有依据。(2)进口方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FOB Vessel New York 条款在美国的商业习惯和法律中另有解释,即《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但是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是两个不同的各自独立的文件,贸易合同是约束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而信用证是约束开证行和受益人及其他当事人(如议付行、保兑行等)的法律文件。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答案如下:在CIF贸易术语下,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合理的。以下是详细分析:CIF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CIF贸易术语规定,货物的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则由买方承担。
2、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用CFR术语进行出口时,卖方需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合同及信用证中未禁止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分批装运。案例中,卖方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需分三次装运,只要每次装运都在合同规定的1-3月份内,即可视为符合合同约定。
3、美方的要求确有依据。(2)进口方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FOB Vessel New York 条款在美国的商业习惯和法律中另有解释,即《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两题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美方的要求确有依据。(2)进口方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FOB Vessel New York 条款在美国的商业习惯和法律中另有解释,即《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没看懂。2,严格按照FOB话,货过船舷就不管了。因而我方没有责任。但既然答应了买方的委托,这个委托以合同的形式存在了吗?存在的话,我司要付一定的责任。销售即将结束不能作为撤销的理由。3,不用负责。货物一旦上船了,卖家就不负责任,因为是FOB。可以让买家找保险公司理赔 4,不合理。
I银行收到单据后提出以下不符点拒付:(1)迟期交单: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后28天交单,已提交的提单签发日期为2009年4月9日,距实际交单日期2009年5月8日已超过28天,构成迟期交单。(2)所有单据上未注明合同日期,I银行持单等候处理指示。
但是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是两个不同的各自独立的文件,贸易合同是约束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而信用证是约束开证行和受益人及其他当事人(如议付行、保兑行等)的法律文件。
第五个案例: 买方拒付货款没有道理, 根据CIF, 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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